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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风险防范:哪些国家收货人可以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

2021/09/05 16:56:283857次浏览


无单放货,对不少许多外贸人和货代人来说就是个噩梦,没有正本提单就直接放货带来的风险我们无需多说,今天,小编给各位整理了一份无需正本提单就可直接提货的国家清单,请各位外贸货代人,尤其是新手多加注意!

美国、巴西、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委内瑞拉、土耳其等国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而有些国家如巴西海关则进一步根本不接受“不记名提单”而要求发货人必须出具“记名提单”,所以中国发货人在巴西是根本无法通过正本提单来控制海上货权。

基本概念

1.海运提单(简称提单 - B/L –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运行中最重要的单证,有如下功能:

1)用以证明发货人和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2)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3) 最重要的货物物权凭证。

因为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通行的国际贸易实务中,我们一般认为谁拥有正本提单,谁将拥有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的所有权。

2.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

1)不记名提单(BLANKB/L 或 OPEN B/L): 即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空格内为空没有任何收货人信息或 “TO ORDER” 字样,并在提单其他位置没有明确显示收货人名称,其意味着谁持有此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 承运人放货,给贸易各方尤其发货人(卖家)造成巨大风险,故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使用此提单形式。

2)记名提单(straight B/L):这是指在提单上写明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收货人提货;

3)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X)”字样的提单。(To Order)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但在实务操作时一般谁持有正本的不记名指示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的货权;(To Order of XXX)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一般在信用证(L/C)或托收(D/P)条件下经常会出现“To Order of XXX Bank”作为收货人,在国际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要求该银行对提单进行背书后才能转交给银行指定的收货人。

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 己手持正本提单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托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 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一般情况下, 提单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但仍然有例外的情况。

美国《美国联邦提单》第 6 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应载明“不得流通。(non-negotiable)”第 9 条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如果货主行使了中途停运权,承运人仍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则应承担责任(第 22 条)。记名提单非经衡平法不能转让,此种提单的背书不赋予受让人任何额外权利(第 29 条)。

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5(1)规定:“向卖方本人或卖方确定的其他人交货的记名提单,使 卖方通过保持对货物的占有而保留权益。因此,卖方必须通过中途停运权,恢复对托运货物 的占有及其留置,为其货款提供担保。”“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即使为卖方占有,也不使卖方保留担保权益。”。

因此,在美国贸易中,如果提单记名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流通。此种记名提单仅是误用提 单名义的海运单的另一别名而已。根据第 9 条承运人有权甚至在未提交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其他各个贸易大国对记名提单的约定也各不相同,德国在《1998 年德国商法典》654 条规 定:船长必须收回全部记名正本提单才能指示返送货物或者交付货物。英国则尚无法律规定 对记名提单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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